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BI02018966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 75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再來興煤氣有限公司所持有液化石油氣容器 20 公斤裝 1 只(
容器號碼 CA0320060067) ,其所附加之合格標示(卡號 BI0201896
6) 業已遺失,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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