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BI00160949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和○瓦斯行所持有液化石油氣容器 16 公斤裝 1 只(容器號碼
CA0316007843),其所附加之合格標示(卡號 BI00160949) 業已遺
失,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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