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BC00675987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新○念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所持有液化石油氣容器 20 公斤裝 1
支(容器號碼 EE9720031484) ,其所附加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編
號 BC00675987) 業已遺失,前揭標示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區○○路 0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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