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70 期 33665 頁
土地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係屬利害關 係人,應依法通知上開所有權人參加聽證
全文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有關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時,計畫範圍 內(即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屬行政 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依法應通知其參加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