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36 期 4649 頁
有關奉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 會本屆調解委員之任期延至新任調解委員上任為止,以因應縣市改制或合 併改制直轄市作業需求
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本屆調解委員任期延至新任調 解委員上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