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為村里長編列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核銷後,其費用發給支領係按月比例
得否一次發給疑義案
一、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
,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職務因任期屆滿而終止,
自需停止發給,並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其費用之發給自應按當年實
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又依前揭條例附表規定,渠等費用係按年編列
且應檢據核銷。
二、爰本案如村(里)長因故解(停)職,致有須辦理費用之繳回,宜參
照上開函示及規定之意旨,按任職比例辦理費用收繳事宜。至得否於
年度結束前再辦理上開費用之核支乙節,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以其屬鄉(鎮、市)之財務收支及管理自治事項,宜由
鄉(鎮、市)公所衡酌不損及當事人權益及實際業務需求後,本於適
法性及合理性原則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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