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
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
理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
二個月。但僑居國核發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權及長期居留資格制度不明
,查證困難,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
期間之進行。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
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附 件: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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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法規依據 │處理期間│
├─────────────┼───────────┼────┤
│華僑身分證明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半日 │
├─────────────┼───────────┼────┤
│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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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僑居身分加簽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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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證明函│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 │一日 │
│ │僑民服役辦法 │ │
├─────────────┼───────────┼────┤
│香港澳門居民曾獲核發華僑身│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一日 │
│分證明書證明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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