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4 期 5217 頁
臺北縣準用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旅行業管理規 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 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八條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