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5 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主文
、理由書、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
及方式等事項。
依 據:公民投票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8 條、第 17 條第 1 項
。
公告事項:一、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六)。
(二)投票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三)投票地點: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各投票所。
二、編號、主文及理由書:
(一)編號:第 15 案。
(二)主文: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
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等課程?
(三)理由書:
1.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
「娘娘腔」、「娘炮」、「人妖」,言語不僅是言語,更可能成
為青少年心裡的未爆彈。
2017 年《美國醫學協會期刊》(JAMA Pediatrics) 曾發佈一
份調查報告,內容指出,6 %的異性戀青少年有自殺企圖,同性
戀或雙性戀青少年的自殺企圖則高達 28.5 %。非異性戀青少年
的自殺企圖是前者的近五倍。
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在西元 2004 年制定公布,起因跟廁所有
關。高樹國中的葉永鋕,在音樂課下課前五分鐘去廁所,再也沒
有回來。氣質溫柔的少年總是被同學譏笑,以至於連上廁所都必
須掩人耳目。再近一點,2011 年,新北市鷺江國中的楊允承,
因為不堪長期被罵「娘娘腔」等性別霸凌,寫下:「即使消失會
讓大家傷心,卻是短暫的,一定很快就被遺忘,因為這是人性。
」而後少年跳樓,傷重不治。
無論霸凌是言語的或肢體的,都傳達出明確的訊息,同性戀或雙
性戀青少年感覺到自己不被接受,是次等的族群,因而對未來感
到絕望。而完善的性別平等教育可以成為拆彈大隊,成為安全網
,不再輕易失去任何一個脆弱的靈魂。
2.性別平等教育,應該要拉高到法律層次保障
依照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
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按照大法官所述,本
條所規定的 5 款禁止歧視事由只是例示,所以如果有其他事由
,如就「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教育事項,涉及性別以
及性傾向的差異,也應該是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範圍。
依照釋字 748 號解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卻因為
社會的傳統和習俗,導致相關族群在事實上以及法律上受到排斥
以及歧視,造成政治上之弱勢。證明大法官態度上認為「性傾向
」代表重要的社會公益,需要有更堅定的保障。此外,按憲法基
本權理論中所述的「國家保護義務」,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代表國家必須
要去形塑相關制度,來保護被性別歧視的族群,也就有必要去釐
清,要用何種位階來進行規範。
而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提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若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
「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
事項,方得由主管機關直接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以及性平教育,涉及到人民的平等
權保護,理應放在法律的位階,作為明確的教育內容依據。因為
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中,雖有性平
教育的文字,但沒有仔細規範實施內容,僅於「性別平等教育法
施行細則」中做規定,所以不管從「授權條款的規範意旨」來看
,似乎難確定「性平教育」必定包含「同志教育」,反而留下行
政機關的規避空間外,再依釋字 443 號解釋意旨,性平教育或
是同志教育絕對不僅是「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更對人格發展
及自我型塑,有莫大助益,所以理論上不僅應以「行政命令」的
層次規範,應該直接拉高到法律位階處理。
若法規只有規定性平教育,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實施的課程,在
教育現場被改動的可能性極大。藉由此次公投,明定性別平等教
育法規範所在,命行政機關確實遵循,不允許片面扭曲刪改,協
助青少年形塑自我,也建立對他人的尊重與認知,讓這把保護傘
更完善。
3.本主文並未違反公民投票法第 9 條第 6 項有關「一案一事項
」的要求
公民投票法第 9 條第 6 項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
案一事項為限。」
該如何去判斷何謂「同一事項」?我們認為,應該要從「主文若
經正式公投後所生的效果」決定,若前後主文帶來的效果不同,
則非屬同一事項;因為公投目的在於改變或創新國家政策及法令
,若彼此想要達成的效果不同,則當然有各自成立的必要。
而我們不認為幸福盟等提出的主文,與我們主文效果相同。例如
他們提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
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
同志教育?」,若得到足夠的同意票,就意味著「不應該實施性
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反過來說,若沒有得
到足夠的同意票,僅代表並非「不應實施」。應如何進一步具體
實施,還是處於很不確定的狀態。
而我們的命題為「我支持以法律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
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
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若得到足夠的同意票,不僅
代表應該要實施「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還應該把「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的地位上升到「法律位階」;若
沒有得到足夠的同意票,則就代表維持現狀,讓「情感教育、性
教育、同志教育」的位階處於行政命令的位置。
綜上所述,兩個公投效果並不相同,本公投並沒有違反公投法一
案一事項的要求。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行政院意見書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第 2 條規定,「性別平等教
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明定「性別
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
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二)本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
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國民中小學
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本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升
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教育部透過相關課程與教學機會,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之生理
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讓學生清楚認知其個體差異
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
性別友善教育環境。
(四)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段之「性別平
等教育」整體課程綱要係以「性別的自我瞭解」、「性別的人我關
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 3 項核心能力,並以此建構各階
段之能力指標。而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性別平等
教育著重啟發學生在不同情境與社會場域,覺察性別權力不平等之
各項議題,揚棄性別偏見,肯認性別多樣性,並培養學生性別平等
意識,接納自己與他人之性別展現。
(五)教育部將持續依據本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中華民國有投票權人以普通、平等、直
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