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受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商圈促進消費計畫」申請之補助對象資
格條件、補助範圍、金額比率及委託執行單位執行事項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3、4、8、9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商圈權責
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且陳報本處之商圈組織。
(二)每一商圈限提一案。
(三)辦理活動若有申請其他機關之補助,須編列分攤表詳列各單位補助
情形。
(四)商圈組織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二、補助範圍及金額比率:商圈組織辦理促進商圈消費相關活動,得向經
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補助,並配合本處推廣商圈店
家使用行動支付。本處補助活動所需經費每案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活動經費如超出補助金額者,由商圈組織自行負擔。
三、本處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執行「補助商圈促進消費計畫」之相
關行政作業,委託範圍包括下列工作項目:
(一)辦理計畫推動與執行機制研擬、計畫成效追蹤及績效評估分析。
(二)辦理計畫推廣相關活動,並提供諮詢服務。
(三)辦理相關之計畫收件、審查、管理等相關行政作業、補助款代管與
代為與業者簽約。
(四)執行業者結案報告審查結果。
(五)辦理執行計畫之業者補助款項撥付及結餘款繳庫等相關作業。
(六)辦理建置及維護更新計畫網站。
(七)辦理計畫相關之財務審查、法律訴訟等事項。
(八)其他相關辦理計畫之政策及行政支援等工作。
四、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7 日下午 5 時止
,相關規定事項請詳閱申請須知,其申請須知及相關計畫書格式等資
料請上網(https://www.moeasme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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