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過縣政府認定為形式違建,並經縣政府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通知房屋所有人應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則將通知工 程隊拆除。復經房屋所有人逾期未補辦,縣政府又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 通知將對該不合法之房屋執行拆除。房屋所有人不服,經訴願後,再向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問行政法院應否受理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