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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7 號
  法律問題:
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按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
規定,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
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該補償請
求權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惟其 2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
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
償之可能性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