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路法第 30 條之 1 第 3 項後段因未定明事後補正之期間,交通部
所屬公路總局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修訂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
業程序手冊,其第三、(二)、3 點乃規定緊急搶修案件申挖單位須先以
電話或傳真路權管理單位報備,並於 3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及搶修施
工相片補辦申挖手續(假日順延),逾期視同擅挖公路處理。旨在於補充
法令規定之明顯缺漏,而其內容則為使該項後段所定之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更為明確,且其所定 3 日補正期間與逾期視同擅自挖掘,並未逾越事後
補正許可程序之規範目的範圍內,故主管機關依依公路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於法即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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