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司並非行政機關,其依上開公路法及檢驗辦法規定與被告簽訂汽車
委託檢驗合約,而獲被告授與行使辦理車輛檢驗之公權力,是以該委託檢
驗合約性質上自屬公法之行政契約。被告認原告違反合約第 20 條第 1
款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遂依合約第
20 條規定,以 97 年 2 月 27 日嘉監車字第0971000443 號函知原告
違約登記 1 次及減少檢驗車輛數之處罰,並暫停夜間檢驗及減少週六檢
驗車輛數,原告對之不服,應為行政契約之爭議。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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