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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路法第 6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955 號
  要  旨:
公路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業者辦理車輛檢驗之契約為公法之行政契約,其中
若定有相關處罰之約定者,並非法所不許。

2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106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契約相對人違約行為之處罰,應依契約之約定執行,其於執
行時,不復存有比例原則之適用,以期契約內容明確、適當,避免雙方不
同之解讀而生爭議

3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877 號
  要  旨:
本件原告為私人公司並非行政機關,其依上開公路法及檢驗辦法規定與被
告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而獲被告授與行使辦理車輛檢驗之公權力,是
以該委託檢驗合約性質上自屬公法之行政契約。被告認原告違反合約第 
4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遂依合約
第 19 條規定,以 96 年 10 月 5  日嘉監車字第 0961002695 號函知原
告違約登記 1  次及減少檢驗車輛數之處罰,並暫停夜間及週六上午加班
檢驗,原告對之不服,應為行政契約之爭議。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511 號
  要  旨:
私人公司並非行政機關,其依上開公路法及檢驗辦法規定與被告簽訂汽車
委託檢驗合約,而獲被告授與行使辦理車輛檢驗之公權力,是以該委託檢
驗合約性質上自屬公法之行政契約。被告認原告違反合約第 20 條第 1
款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遂依合約第
20  條規定,以 97 年 2  月 27 日嘉監車字第0971000443  號函知原告
違約登記 1  次及減少檢驗車輛數之處罰,並暫停夜間檢驗及減少週六檢
驗車輛數,原告對之不服,應為行政契約之爭議。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