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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路法第 6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75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且依此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
記明於判決。且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之意見,如有違反,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因此,普通小型車駕駛人學
科及格率計算雖得不包括外籍人士,但口試得否排除於學科考試及格率之
計算,法院有調查究明之必要。判決既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其判決當然違
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52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
之。管轄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
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
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又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無效
事由之一之「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所稱「缺乏事務權限」
,係指重大明顯情形,非屬重大明顯情形而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為
得撤銷而非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