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且依此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 記明於判決。且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之意見,如有違反,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因此,普通小型車駕駛人學 科及格率計算雖得不包括外籍人士,但口試得否排除於學科考試及格率之 計算,法院有調查究明之必要。判決既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其判決當然違 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 之。管轄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 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 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又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無效 事由之一之「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所稱「缺乏事務權限」 ,係指重大明顯情形,非屬重大明顯情形而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為 得撤銷而非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