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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路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81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 56 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 78 條均未授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權
利。人民可因上開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制定,而獲得交通上之便利僅是
反射利益,原告之起訴不合法,縱認原告有法律上之請求權,設置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之主管機關為「高雄縣政府」,亦非被告「高雄縣政府警察
局」,是本件原告之請求於法無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