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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路法第 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327 號
  要  旨:
上級機關將他機關之協調會議紀錄轉知所屬下級機關,並指示得於一定情
形下依據協調會議記錄辦理,上開函文尚非行政規則,下級機關仍得本於
職權而為合目的、合義務之裁量。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59 號
  要  旨:
按公路法第 30 條之 1  第 3  項後段因未定明事後補正之期間,交通部
所屬公路總局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修訂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
業程序手冊,其第三、(二)、3 點乃規定緊急搶修案件申挖單位須先以
電話或傳真路權管理單位報備,並於 3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及搶修施
工相片補辦申挖手續(假日順延),逾期視同擅挖公路處理。旨在於補充
法令規定之明顯缺漏,而其內容則為使該項後段所定之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更為明確,且其所定 3  日補正期間與逾期視同擅自挖掘,並未逾越事後
補正許可程序之規範目的範圍內,故主管機關依依公路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於法即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28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
規則。本件市政府訂定系爭「使用費作業原則」係本於自治條例授權,及
「使用者付費原則」、「各管線利用機構公平競爭」立法精神,為執行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所賦予之職權。又市政府收費標準除道路土地徵收購置成
本外,並參酌國內有關國有土地及市有土地租金情形,基於有效利用公共
資源及使用者付費公平原則,收取使用費,亦無不合。此外,電信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因設置管線
、設備需要,得使用公有土地,並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管理機關不得拒絕;並未明
文規定該類電信事業使用公有土地無須支付使用費用或得無償使用。故原
審判決駁回電信公司部分之訴,核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上國易字第 8 號
  要  旨:
(一)維護道路暢通無阻,無往來之危險,乃管理機關之基本義務,用以
      確保用路人使用道路不會有跌落河床致死情事,而道路既係管理機
      關負責管理,則對該處道路已大半毀損掉落河床,自應注意管理維
      護,及時予以修補,以防止往來用路人之危險,管理機關或因經費
      不足、或因颱風嚴重侵襲,搶救人力不足等因素,而未即時予以修
      補,或在該處路兩旁設置照明或警示設施等交通安全措施,堪認對
      於該事故地點之管理有欠缺,已乏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因而造成
      他人死亡,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管理機關對於公共設施之
      管理顯有欠缺,造成他人死亡,自應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按團體意外險並無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0 條將給付之保險金
      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
      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相同規定。而團體意外險之目的,應是為
      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亡事故時,提高保險給付,以達安生慰死之目
      的,亦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則請求權人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亦不因受領保險給付而減少,管理機關之國家賠償責任,並
      不因請求權人受領保險給付而得減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6年上易字第 956 號
  要  旨:
按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
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損害原因有應
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施工後道路回填不實
路面形成坑洞,造成騎士摔倒並遭後方車輛輾壓發生死亡結果,於賠償後
,對被施工單位求償,應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86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
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按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
、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機關有獨立編制、依法設置、獨立預算
及對外行文之實,符合機關之四項認定標準,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之行政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886 號
  要  旨:
依公路法 30-1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
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雖各管線單
位之挖掘公路,須先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但
如係於緊急狀態者,則例外允許先行挖掘事後補正之程序,但該程序應不
具備報備之性質,亦即,除應和一般程序之相關資料外,尚需提出緊急搶
修之證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