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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建築法第 8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333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係以違反契約義務為其賦予廠商
不利處分之意涵,而以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前提
要件,其顯然是以債務人遲延給付為規範內容,然而,給付遲延者,係以
主給付義務之給付為可能,但應為而未為為其要件,若屬法律上給付不能
,即非本款所規範。因此,機關以本款事由對廠商作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處分,自應探究雙方所締結之採購契約在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法律之框架下
,廠商有無履約之可能。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