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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建築法第 4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76 號
  要  旨:
未經主管機關依法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本應依法限制建築,惟該地區倘
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則由主管機關審
酌是否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故如主管機關審酌如能指定建築線,
核發建築執照,該土地即非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依
法不能建築」者。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