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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家賠償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上國字第 6 號
  要  旨:
所謂知有國家賠償責任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行
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公
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於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
害情形,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
於違法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
其為違法時為準。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