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 「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係依交通部 92 年 函示意旨所擬訂,既無適法性之疑義,且未經交通部廢止適用,亦無法律 授權上之爭議,有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10 條之處,難有法理上依據 第二則 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 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 文字
有關處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喪失社員資格之營業車輛牌照
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5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