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對於計程車客運業往生之負責 人及合夥人,若其合夥契約書未敘明計程人得繼承之規範,又因上開規定 屬於公法非民法,無從依民法相關規定解散,則其合夥關係於事實上當然 消滅,原核發許可失其效力,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監理機關應予註銷 該車航之執照及相關證照
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5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