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3、6、11、26 條項規定參照,有關縣道、鄉道管理、修建工程 及養護權責機關為縣(市)政府,且必要時,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 理或管理,又得否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給鄉(鎮、市)公所辦理 或管理,公路法並未規定,此涉及該法有關規定解釋適用及合理性判斷問 題,宜詢主管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