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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954200 號
  要  旨:
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
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無該原則之適用
2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280937 號
  要  旨:
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戶數變更,如有涉及變更建造行為以外之樑
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等,方須依據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等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3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0175 號
  要  旨:
原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 100  年 9  月 1  日
刪除後,建築物如為同一使用類組使用項目間之更動,即不須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若有意受理此等事項,得於地方自治規範中研
訂適宜規定憑辦;倘建築物構成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之變更使用
類組、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或進行室內裝修者,則應分別依據建築物
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5330 號
  要  旨:
建築基地原核定法定空地綠化設施之變更,如未涉及開放空間之變更使用
,則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之應申請變更使用
執照之法定項目,應按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督促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恢復為原領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之使用
5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0319 號
  要  旨:
共同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如無建造行為以外之樑
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變更情事者,並無建築基地
應否合併及各執照原核定建蔽率率、容積率等檢討事項
6 發文字號: 北府工使字第 0950615631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縣大型百貨、商場、量販店使用現況暨行政處分原則表」
7 發文字號: 北府工建字第 0920479654 號
  要  旨:
訂定臺北縣「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
規定
8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302518560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
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9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2002 號
  要  旨:
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等 2  事業因廣告不實
,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10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4026 號
  要  旨:
二○堂建設有限公司因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
公平交易法處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