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331584300 號
要 旨: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 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 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