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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331584300 號
  要  旨: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
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
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