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331584300 號
  要  旨: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
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
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
2 發文字號: 新北工施字第 1050960931 號
  要  旨:
建築案如領有 100.05.09  日起至 105.05.31  日止新北市政府所發之建
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仍為有效者,應可自動延長建築期限 1  年,無須
另行申請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3520 號
  要  旨:
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僅得以原規定之法定要件
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又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倘應就其使用
用途加以審查,則係依據法規規定對建築物用途予以限制之處分,其性質
非屬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