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本府體育處所屬體
育場館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特設新北市政府所屬場館委託民間營運管
理督導及績效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本府體育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置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體育處處長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召集
人與副召集人為本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
之:
(一)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二)財務會計專家學者二人。
(三)企管行銷專家學者一人。
(四)行政管理專家學者一人。
(五)體育專家學者三人。
(六)本府財政局、主計處、法制局代表各一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4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5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體育處處長指派一級主管人員擔任,綜
理及協助本會各項事務。
8 八、本會議決事項於簽奉處長核定後,以本處名義函請營運管理廠商或相
關單位辦理。
13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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