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依據新北
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3 三、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本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或為其他適當
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四)依其請求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4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區長指派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外,其餘由
民政災防課、社會人文課、工務課、農經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
室、等各課室主管及調解委員會秘書派任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5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6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等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7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8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9 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10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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