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係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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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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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係房屋所有權人。
(四)全家人口數須達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及直系親屬,且為年滿
五十歲之獨居者,僅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5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予補助:
(一)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應符合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
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
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
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
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
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
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政府安遷計畫或購
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
自用住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
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
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
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現值計算之合計金
額為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價值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公告列
冊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六百五十萬元,以六
百五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本局認定
者,不列入計算。
(五)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受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之限制。但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或接受政府安遷輔導
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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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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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而具備
行為能力者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四)全家人口數須達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及直系親屬,且為年滿
五十歲之獨居者,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7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局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
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不在此限。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
,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之切結書(如附表一)。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局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
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不在此限。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
,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
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及經由里長出
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
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8 八、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且備齊
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提
送本局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本局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
戶(如附表四)。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
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繕完竣
後十日內,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如附表五)及檢附收據
、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
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理
。
(五)經審查合格後,製領據提報名冊送本局,由本局依實際修繕金額逕
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但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9 九、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依年度預算額度補助順序如下: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三)本市原住民經濟弱勢戶。
前項第三款係依新北市原住民建購住宅評點基準表(附表六)及新北
市原住民修繕住宅評點基準表(附表七)評定之點數高低決定補助順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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