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八、市級前進指揮所運作所需費用,由本府權責主管機關支應之,必要時
得動用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
區級前進指揮所運作之場地、食宿及行政庶務事項,由各區公所辦理
及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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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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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依據
依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
2 二、目的
為即時掌握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重大災害現場災情狀況,強化執
行各項應變措施效能,期以開設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
(以下簡稱前進指揮所),能就近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
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作業,有效處理災害現場狀況。
3 三、適用對象
(一)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各區中心)。
(二)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4 四、啟動時機
(一)各區中心為協助災害現場搶救或復原作業,如有下列情形,應主動
至災害現場成立區級前進指揮所,以就近聯繫、協調與整合相關編
組投入救災工作:
1、有人員死傷之虞,且災情可能持續擴大者。
2、具新聞性或輿論性質案件。
(二)災害現場如有下列之情形,本中心應主動至災害現場成立市級前進
指揮所或協調成立區級前進指揮所,以就近聯繫、協調與整合相關
編組投入救災工作:
1、災害規模大,無法短時間內處置者。
2、發生重大災害且區公所無法獨立處置災情時。
3、涉及二個行政區以上,需市府協調處理之案件。
5 五、指揮官及副指揮官
前進指揮所置指揮官一人,綜理前進指揮所相關作業;副指揮官若干
人,襄助指揮官處理相關事宜。擔任層級如下:
(一)區級前進指揮所
1、指揮官:由區長或區長授權之人員擔任。
2、副指揮官:由區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層級或災害權責課室主管擔
任。
(二)市級前進指揮所
1、指揮官:由市長指定秘書長以上層級或災害權責機關首長擔任。
2、副指揮官:由現場指揮官指定災害權責機關簡任以上層級人員擔
任。
6 六、設置地點選定原則
(一)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二)作業空間堅固且附設有洗手間與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
、電之地點或建物。
(三)交通便捷且利於與本中心或各區中心協調聯繫。
(四)現場或鄰近區域可停放具機動性之車輛(如指揮車或大型巴士)。
(五)視線清楚、可明確掌握災害現場處置狀況處。
7 七、作業編組及工作事項
(一)前進指揮所編組依災害現場實際任務需求設置幕僚參謀組、人命搜
救組、災區警戒組、道路搶通組、環境清理組、維生管線組、物資
運補組、疏散收容組、媒體發布組、區公所作業區/ 市級前進協調
員等十個功能組別,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二,現場指揮官得視災害狀
況將市府相關機關或區公所相關課室納入編組運作,或進行編組之
增減、兼併。
(二)各編組聯繫協調及處置管制進度由幕僚參謀組擔任之。
(三)區級及市級前進指揮所各編組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三及附件三之一,
並依附件四之一至四之十一填報相關工作表單。
(四)若遇重大災害有搜救人力需求,得由消防局等組成外援搜救協調小
組協助。
8 八、作業區塊劃分及架設
(一)為使進駐機關(單位)於災害現場能相互協調與工作派遣,及使民
眾清楚了解作業流程,前進指揮所得視情況設置救災指揮站、會議
決策區、區公所作業區、媒體作業區及聯合服務中心等五大作業區
。各區塊作業功能如下:
1、救災指揮站:供第一線消防搶救人員或其他災害業管單位應變人
員救災用之臨時指揮站,由該第一線消防救災單位負責架設。
2、會議決策區:供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各編組人員召開會議、討論
研商、簡報之區域;若災情規模大,中央單位開設前進協調所(
員)得併於本區以瞭解及提供協助處置災情,由幕僚參謀組負責
架設。
3、區公所作業區:供區公所各編組成員處理災害現場作業,由區公
所負責架設。
4、媒體作業區:供記者媒體採訪及作業區域,由新聞局協助區公所
架設。
5、聯合服務中心:由區公所負責架設並請相關局處協助之,另視災
害現場狀況得合併於區公所作業區辦理。
(1)提供簡易物資供現場救災人員及受災民眾領取。
(2)提供災害相關救助資訊及辦理受災民眾申請救助事宜。
(3)供民眾瞭解現場災害搶救及復原進度。
(4)供現場民眾及家屬休息及心靈撫慰區域。
(5)其它災民各項服務。
(二)前進指揮所各作業區塊由區公所先期規劃與架設,本中心協助;災
害規模較大時由本中心規劃架設,區公所協助。架設示意圖(如附
件一);前進指揮所相關應勤設備(如附件四之十一)。
9 九、後勤支援
(一)前進指揮所運作之場地、食宿及行政庶務事項,由各區公所先行辦
理及支應。
(二)如災害規模達市級前進指揮所層級,由市府權責主管機關支應相關
費用,必要時簽辦動用市府災害準備金支應相關經費。
10 十、前進指揮所與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聯繫與任務區分
(一)前進指揮所
於災害現場進行災害搶救、工程搶修、醫療救護、災後復原及資訊
傳遞等工作,其辦理事項如下:
1、回報本中心或各區中心災害現場狀況。
2、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作業事宜。
3、如為區級前進指揮所,本中心得派員進駐協助。
4、其他本中心或各區中心交辦事項。
(二)各區中心
處置各種災害情況,指揮並協助前進指揮所進行搶救與後送工作,
並將災情回報本中心,其辦理事項如下:
1、於災情嚴重,無法因應災情處理時,向本中心申請支援。
2、在必要範圍內適度調度支援單位(合約廠商)協助救災任務。
3、協助解決前進指揮所遭遇之困難。
(三)本中心
掌握各項災情狀況,聯繫相關單位應變處理,受理各區中心之請求
,並協助前進指揮所之運作,其辦理事項如下:
1、負責管考災害現場各項救災任務指揮及幕僚作業,並整合現場救
災資訊提供市府最高指揮官。
2、統籌調度未受災或受災較輕微地區之救災能量進行支援。
3、提供各局處進駐人員聯絡資料予前進指揮所,並提供必要支援。
4、協助排除前進指揮所調度之困難。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央前進協調所(員)
與本中心或前進指揮所協調救災支援事宜,並將處理結果回報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其辦理事項如下:
1、接受本中心或前進指揮所之請求,評估支援內容及數量。
2、協助協調受援單位與中央及各縣市救災支援單位之意見。
3、其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交辦事項。
11 十一、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
話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區級指揮官得向區長陳報;市級指
揮官得向市長陳報,依現場實際狀況縮小前進指揮所之編組或撤除
之。
12 十二、演練
(一)本市及各區公所平時得依本規定辦理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二)區公所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前進指揮所演練,可採獨立進行或納
入其他災害防救演習一併辦理,並製作成果冊供相關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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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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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適用對象
(一)本市各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各區中心)。
(二)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7 七、作業編組及工作事項
(一)前進指揮所編組依災害現場實際任務需求設置幕僚參謀組、人命搜
救組、災區警戒組、道路搶通組、環境清理組、維生管線組、物資
運補組、疏散收容組、媒體發布組、區公所作業組、市級前進協調
員等十個功能組別。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二,現場指揮官得視災害
狀況將市府相關機關或區公所相關課室納入編組運作,或進行編組
之增減、兼併。
(二)各編組聯繫協調及處置管制進度由幕僚參謀組擔任之。
(三)區級及市級前進指揮所各編組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三及附件三之一,
並依附件四之一至四之十一填報相關工作表單。
8 八、作業區塊劃分及架設
(一)為使進駐機關(單位)於災害現場能相互協調與工作派遣,及使民
眾清楚了解作業流程,前進指揮所得視情況設置救災指揮站、會議
決策區、區公所作業區、媒體作業區及聯合服務中心等五大作業區
。各區塊作業功能如下:
1.救災指揮站:供第一線消防搶救人員或其他災害業管單位應變人
員救災用之臨時指揮站。由該第一線消防救災單位負責架設。
2.會議決策區:供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各編組人員召開會議、討論
研商、簡報之區域。若災情規模大,中央單位開設前進協調所(
員)得併於本區以瞭解及提供協助處置災情。由幕僚參謀組負責
架設。
3.區公所作業區:供區公所各編組成員處理災害處置作業。由區公
所負責架設。
4.媒體作業區:供記者媒體採訪及作業區域。由新聞局協助區公所
架設。
5.聯合服務中心:
(1)提供簡易物資供現場救災人員及受災民眾領取。
(2)提供災害相關救助資訊及辦理受災民眾申請救助事宜。
(3)供民眾瞭解現場災害搶救及復原進度。
(4)供現場民眾及家屬休息及心靈撫慰區域。
由區公所及社會局負責架設。
(二)前進指揮所各作業區塊由區公所先期規劃與架設,本中心協助;災
害規模較大時由本中心規劃架設,區公所協助。架設示意圖(如附
件一); 前進指揮所相關應勤設備(如附件四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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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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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目的
災害發生預期達一定損失規模時,為即時掌握事故現場最新狀況,迅
速執行各項應變措施而須開設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以下
簡稱前進指揮所),以就近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應
變相關事宜,為使前進指揮所架設作業有所遵循並提升效率,特訂定
本規定。
2 二、啟動時機
發生颱風、地震(海嘯)、火災、爆炸及其他等重大災害時,新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權責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整合本府相關局處投入
救災工作,或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
)區長請求提升指揮權需本府到場協助,應陳報市長開設本府前進指
揮所,並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通報相關局處進駐
。
3 三、設置地點選定
為使相關應變機關(單位)於災害現場得有明確地點進行相互協調、
接受工作派遣、統一應變工作步調,前進指揮所位置應於應變工作展
開之初就迅速成立,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位置決定原則
1.居上風處。
2.視界清楚。
3.交通便利。
4.場地寬闊。
5.不易受緊急狀況干擾。
(二)處所選定原則
1.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2.作業空間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電之地點。
3.交通便捷且利於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聯繫。
4.堅固且附設有洗手間等作業空間足夠之建築物。
5.可停放具機動性之車輛(如指揮車或大型巴士)或室外空地。
4 四、指揮官及副指揮官
前進指揮所置指揮官一人,由本中心指揮官指定秘書長以上層級擔任
,綜理前進指揮所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一人,由本中心指揮官指
定災害業管機關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襄助指揮官處理前進指揮所
災害應變事宜。
5 五、編組
(一)前進指揮所編組依任務分組設有消防組、警察組、工務組、水利組
、衛生組、環保組、社會組、新聞組、國軍組、秘書組、區公所等
任務分組。
(二)本中心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任務分組,並派員進駐前進指
揮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前進指揮所;各分組之主管
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本中心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派員參與前進指揮所運作。
6 六、進駐人員及任務
前進指揮所各任務分組進駐機關(單位)應相互支援,執行各項應變
處置事宜,參與各任務分組單位應指派薦任九職等層級以上人員一名
進駐,並得派幕僚人員(進駐人數及開設模式詳如附件一、附件二)
,執行各進駐機關之任務及下列工作事項:
(一)消防組:
1.掌握全盤應變處置,研判提供應變決策腹案。
2.預擬新聞稿或發言稿。
3.擔任前進指揮所、災害現場及當地區公所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
因應對策及災情現況與需求。
4.首長勘災之行程安排。
5.災情蒐集及各項訊息之傳遞。
6.情資之掌握。
7.備妥相關救災簿冊。
8.掌握及預為劃設搜索區域。
9.統計救災資料。
10.電話(一般及衛星)、電腦(桌上型、筆記型)、傳真、網路、
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之建立。
11.與本中心及各區公所聯繫暢通之確保。
12.律定架設方式:
(1)災害發生於第一大隊轄內(七大聯防),由第五大隊負責開設
。
(2)災害發生於第二大隊轄內(三大聯防),由第一大隊負責開設
。
(3)災害發生於第三大隊轄內(二大聯防),由第六大隊負責開設
。
(4)災害發生於第四大隊轄內(六大聯防),由第七大隊負責開設
。
(5)災害發生於第五大隊轄內(一大聯防),由第二大隊負責開設
。
(6)災害發生於第六大隊轄內(四大聯防),由第三大隊負責開設
。
(7)災害發生於第七大隊轄內(五大聯防),由第四大隊負責開設
。
13.前進指揮所辦公室環境之整備、管理與維護。
14.辦理庶務及經費核銷等事項。
(二)警察組:
1.管制交通、限制或禁止人車進入管制區域。
2.現場安全秩序維持及管理。
(三)工務組:
1.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含所需機
具、人員調配)及復原執行事宜。
2.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3.辦理道路、橋樑設施搶修、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宜。
(四)水利組:
1.執行水利設施搶修、搶險作業,統整水災災害復原工作。
2.協調災區民生用水事宜。
(五)衛生組:
1.傷患特性及醫療救護資源之掌握。
2.臨時傷病患處置站之建立。
3.醫療後送之規劃及運輸路徑之掌握。
4.前進指揮所之防疫措施、管制及消毒作業。
(六)環保組:
1.前進指揮所及災害現場等地點之清潔維護。
2.毒性化學物質等災害應派遣相關專業處理人員及毒化物專家至災
區採樣分析、研判毒化物及相關毒化物之應變處置。
(七)社會組:
1.收容處所人員安置情形之掌握。
2.受災地區物資需求及協助運補作業之掌握。
3.社福中心之社工人員安撫及陪伴。
(八)新聞組:
1.前進指揮所新聞發布、召開記者會及協請新聞電視媒體發布政府
之應變措施。
2.蒐集地方媒體相關報導。
(九)國軍組:
1.掌握及協調國軍單位之應變處置作為。
2.受理災區之支援請求、整合及調度派遣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十)秘書組: 協助各區公所提供必要物資、器材、設備、食宿及其他庶
務。
(十一)區公所:
1.協助前進指揮所各編組執行各項工作事宜(含場地、食宿及其
他庶務)。
2.民眾疏散撤離之協助及掌握。
7 七、運作時機
(一)前進指揮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得通知地區區公所(主
任秘書以上層級)派員參與。
(二)前進指揮所應與本中心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保持緊密聯繫,並依本
中心之指揮及授權,執行相關災害應變事宜。
8 八、後勤支援
前進指揮所運作之場地、食宿及行政庶務事項,得洽請各區公所先行
協助,並由消防局簽請動用市府災害準備金支應相關經費。
9 九、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
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本中心指揮官得下令縮小前進指揮所之
編組或撤除之。
10 十、演練
本市及各區公所平時得辦理本規定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11 十一、獎懲
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由消防局依實
際出力情形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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