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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第 14 條
現行條文:
十四、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市應變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6      六、市應變中心各級開設時之指揮官擔任方式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擔任指揮官。
          (二)市應變中心二或三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業管副市長或該
                次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三)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
                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指
                揮官。
              市應變中心編組分為三十七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市應變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8      八、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
              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
              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編組依其區公所設置之課(室)單位
              數分類,其類別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本市烏來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本市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本市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公所相關單位主管擔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熟悉業務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市應變中心交付任務。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
              件五。

   11     十一、市應變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所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應本
                市各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但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辦
                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本島
                      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水利局、工務局
                      、交通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
                      要,通知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氣象局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局風
                        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
                        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
                        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
                        時。
                    丙、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及桃園
                        市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
                      準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
                      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
                      警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
                      達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四十一(以上)機率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
                      人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
                      樓九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開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
                      開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區、林口
                      區、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林區超
                      過三百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
                      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市應變
                        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
                        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
                        ,且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
                        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
                        以上,需本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
                        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並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
                      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
                        進駐市應變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
                        五個雨量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
                        十毫米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
                        ),且災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
                        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
                        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
                    乙、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
                        災情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
                        (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
                        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
                        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
                        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
                        應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
                      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
                      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
                      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
                      供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
                    為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
                    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災防辦公
                    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
                    警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
                    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
                    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
                    府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
                    本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
                      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
                      含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
                      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
                        設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
                        施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
                      排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市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
                      政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
                      式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
                      、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
                    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
                        助,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
                        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
                        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十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
                        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4)海洋污染物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十公噸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陸域水體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局、
                          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
                          信北區分公司、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海洋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觀光旅遊局、水利局、
                          農業局、地政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北部分署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
                          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
                        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
                          急戒備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
                            、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且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
                          市轄內核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
                          上時,報告指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
                            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
                            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
                            處、政風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
                            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青年局及秘書
                            處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
                        ,或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
                        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
                        濟發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
                        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
                        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
                        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
                        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
                        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
                        運系統營運機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
                        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
                          染病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
                          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
                          植物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
                          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秘書處及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
                            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農業局、新聞局、
                            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
                            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
                              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
                              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
                              部分署、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
                              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
                              長應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導致空氣品質指標(AQI) 大於四百
                          (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二百五十微克/立方公
                          尺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微克/立方公尺;
                          PM2.5 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微克/立
                          方公尺),且空氣品質預測未來二十四小時空氣品質無
                          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
                          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
                          工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
                          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五)森林火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災害面積達 20 公頃以上
                            ,且經本府農業局評估有必要時。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消防局、民政局、原住民族
                            行政局、新聞局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災害面積達 100  公頃以
                            上或達到本市重大火災開設時機(估計有 15 人以上
                            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 12 小時
                            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
                            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 6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新
                            北市後備指揮部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14     十四、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市應變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之任務、成立時機、
              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辦理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區中心運作機制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各區公所依本要點訂定函頒之。

   3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
                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執行指揮官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事項。
          (六)視災情狀況需要,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並指派協調人員
                提供支援協助。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4      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時應即時掌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
              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
              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應變
              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有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或手冊,由本府各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

   5      五、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新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
              集人擔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6      六、本中心一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本會報召集人擔任。
              本中心二或三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業管副市長或該
              次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本中心強化三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
              本中心編組分為三十七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本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7      七、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要點及其作業規定所定成立時機、程序及相關作業
              設區中心,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並受本中心之指揮、督
              導、協調,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本中心及相關機關(構)提出
                支援申請。
          (五)跨區支援其他受災之區公所處理緊急應變事項。
          (六)執行本中心指示事項。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8      八、區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
              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
              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
              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中心編組依本市各區公所設置之課(室)單位數,分設三類之區中
              心,其分類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烏來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區公所相關單位主管擔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熟悉業務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本中心交付任務。
              區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9      九、本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指示成立市級或區級前進指揮所,以
              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10     十、本中心與區中心之開設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本中心開設時機:
               1、本中心平時為常時三級開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派員進駐,
                  隨時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害,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
                  提升為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單位進
                  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消防局局長進駐指揮,若
                  災情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2、當災害規模達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時機時,應立即開設,
                  其開設時機與程序如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
                    口頭報告本會報召集人。
               (2)本府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
                    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
                    報告本會報召集人。
               (3)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需開設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主動提
                    供進駐機關人員聯絡清冊,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通知進
                    駐。
               (4)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3、倘災害應變之流程係屬長期且無外單位進駐需求時,開設方式得
                  以會議形式運作,並由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召開
                  工作會報,以書面方式通知與會機關,後續並視災情及相關應變
                  措施通知相關單位進駐本中心。
          (二)區中心開設時機:
               1、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
                  知區公所立即開設區中心。
               2、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雖未達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區公所
                  應視災情研判狀況、聯繫需要或疏散收容情形,開設區中心,並
                  通報本中心及本府民政局。
          (三)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
                  、善後處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
                  召集人決定撤除本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當本市海域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而陸地未列入警戒範圍,而颱風
                  暴風圈未經過本市海域(即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以西、東經一百二
                  十一度以東、北緯二十六度以南),經研判已遠離無影響本市之
                  虞,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3、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11     十一、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
                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應本市各
                區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
                下,除下列規定進駐機關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
                救辦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本島
                      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
                      、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要,通知
                      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氣象局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局風
                        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
                        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
                        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
                        時。
                    丙、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及桃園
                        市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
                      準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
                      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
                      警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
                      達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四十一(以上)機率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
                      人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
                      樓九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開
                      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
                      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予開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
                      區、林口區、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
                      坪林區超過三百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
                      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
                      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本中心
                        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
                        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
                        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
                        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
                        ,需本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
                        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並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
                      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本中心已二級開設,進駐
                        本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
                        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
                        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
                        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
                        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
                        其他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乙、本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情
                        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
                        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
                        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
                        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
                        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
                      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
                      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
                      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
                      供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
                    為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
                    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本市災害
                    防救辦公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六)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本府
                    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
                    警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
                    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
                    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
                    府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
                    本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
                      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
                      含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
                      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
                        設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
                        施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
                      排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本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
                      政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
                      式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
                      、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
                      區、西區、北區營業處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
                    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
                      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
                      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
                        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
                      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汙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
                      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瓦
                      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非毒性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
                      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備
                        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
                          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
                          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且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
                        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
                        指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
                          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
                          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政風
                          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青年局及秘書處等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
                          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
                      或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
                      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
                      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
                      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
                      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
                      營運機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
                        病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
                        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人
                        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局、消防
                        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
                        物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局
                        、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
                        處及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火山
                        警戒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
                     (1)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
                          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
                          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
                          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2)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
                          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粒
                        PM10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五微克/立方公尺
                        ;細懸浮微粒 PM2.5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一百五十點
                        五微克/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且預測
                        未來十二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
                        局、工務局、水利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
                        、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初期得
                        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12     十二、本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依
                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設。

   13     十三、本中心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依指示發布本中心開設之訊息。
                本中心各層級開設或撤除時: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本市
                  災害防救辦公室通報本中心各編組單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
            (二)通報各區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本中心開設期間,依需要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於每日八時三十分、
                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必
                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
                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本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
                情及處理情形逕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以專卷統整災害總結工作報告(如附件六),函報本市災害
                防救辦公室備查;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得聯繫召集各機
                關組成「○○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14     十四、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本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