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展延處理作
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特依據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
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訂定本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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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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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
展延處理作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特依據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
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訂定本處理原則(下稱
本處理原則)。
2 二、本局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四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
三條及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實施列管檢查,
檢查結果有不符合規定者,適用本處理原則。
3 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與提出改善計畫書:
(一)消防檢查人員發現場所或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及
防火管理制度未符合規定,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如有附表一、
二表列之情形者,管理權人得陳報改善計畫書(如附件一),並檢
具限期改善通知單影本,及估價單或工程合約書,於限改期限屆期
前向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提出展延申請,逾限期改善通知
單之限改期限後,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展延申請,舉發後所為
限期改善亦同。
(二)展延日數以限期改善通知單之限改到期日之次日為起算日。
(三)以場所或建築物單一檢查個案申請展延,日數依附表一、二表列之
內容核予。
(四)管理權人(代表人)不克前往而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
附件二)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備查。
4 四、展延審查原則:
(一)有鑑於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複雜且有使用年限、公寓大廈內部管
理機制不健全、機關學校設備維修經費涉及政府採購法等因素,致
消防安全設備缺失無法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在管理權人提出改善
計畫書後,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得依據所提改善計畫書重
新審酌核予改善期限,展延審查項目如附表一,展延期限次數規定
如下:
1.第一次受理展延申請: 改善項目涉及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因施
工困難、配管安裝不易等因素,確實無法於限改期限內改善完成
者,管理權人應於限改期限到期之前,提具改善計畫書(含佐證
資料估價單),向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提出申請(展延
日數自開立限改單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以不超過三十日為原則)。
2.第二次受理展延申請: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仍未完成改善,惟設備
缺失事項經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實地勘查後,達明顯改
善具體事實,管理權人得於期限屆滿前將改善計畫書(含契約書
、施工相片及最新進度)等佐證資料,惟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
分隊)受理展延申請,第一次受理展延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以不超
過三十日為原則及第二次受理展延日數,合計不得超過六十日為
原則。
3.消防安全設備修繕適用政府採購法始能改善之機關團體,本局各
救災救護大隊(分隊)得依據所提改善計畫書重新審查予以適當
改善期限,展延期限規定說明如下:
(1)第一次受理展延申請: 場所因預算編列、招標作業等程序,導
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管理權人(代表人)應於限改期
限到期之前,提具改善計畫書(含規格訂定、經費概算申請)
,向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提出申請(展延日數以六十
日為原則)。
(2)第二次受理展延申請: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仍未改善完畢,惟設
備缺失事項經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實地勘查後,達明
顯改善具體事實,管理權人(代表人)應於限改期限到期之前
,提具改善計畫書(含工程契約書、施工相片、最新進度或內
部採購簽准公文等證明文件),向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
)提出申請(展延日數以六十日為原則)。
4.展延期間如遇有施工困難或不可歸責事由,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
(分隊)得依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
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裁處基準表所列期限,例外視
案情特殊另行審酌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二)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審查項目如附表二。
(三)場所若屬專案性列管重點場所、特別危險場所或其他經本局認應於
限期改善通知單限期內改善者,原則上不准予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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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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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
展延處理作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依據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關
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2 二、本局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規定實施
列管檢查,檢查結果有不符合規定者,依本原則辦理。
3 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與提出改善計畫書:
(一)消防檢查人員發現場所或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及
防火管理制度未符合規定,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如有附表一、
二表列之情形者,管理權人得陳報改善計畫書(如附件一),並檢
具限期改善通知單影本,及估價單或工程合約書,於限改期限屆期
前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但逾限期改善通知單之限改期限提出申請
者,不予辦理展延。
(二)展延以限期改善通知單之限改日期次日為起算日。
(三)以場所或建築物單一檢查個案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日數依
附表一、二表列之內容核予。
(四)管理權人(代表人)不克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者,應檢附委託書(
附件二)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備查。
4 四、限期改善審查原則:
(一)有鑑於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複雜且有使用年限、公寓大廈內部管
理機制不一、機關學校設備維修經費涉及政府採購法等因素,常致
消防安全設備缺失無法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在管理權人提出改善
計畫書後,本局得依據所提改善計畫書重新核予改善期限,審查項
目如附表一。
(二)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審查項目如附表二。
(三)場所若屬專案性列管重點場所、特別危險場所或其他經本局認應於
限期改善通知單限期內改善者,原則上不准予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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