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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展延處理原則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展延處理作
    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特依據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
    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訂定本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
    )。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
              展延處理作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特依據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
              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訂定本處理原則(下稱
              本處理原則)。

   2      二、本局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四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
              三條及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實施列管檢查,
              檢查結果有不符合規定者,適用本處理原則。

   3      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與提出改善計畫書:
          (一)消防檢查人員發現場所或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及
                防火管理制度未符合規定,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如有附表一、
                二表列之情形者,管理權人得陳報改善計畫書(如附件一),並檢
                具限期改善通知單影本,及估價單或工程合約書,於限改期限屆期
                前向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提出展延申請,逾限期改善通知
                單之限改期限後,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展延申請,舉發後所為
                限期改善亦同。
          (二)展延日數以限期改善通知單之限改到期日之次日為起算日。
          (三)以場所或建築物單一檢查個案申請展延,日數依附表一、二表列之
                內容核予。
          (四)管理權人(代表人)不克前往而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
                附件二)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備查。

   4      四、展延審查原則:
          (一)有鑑於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複雜且有使用年限、公寓大廈內部管
                理機制不健全、機關學校設備維修經費涉及政府採購法等因素,致
                消防安全設備缺失無法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在管理權人提出改善
                計畫書後,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得依據所提改善計畫書重
                新審酌核予改善期限,展延審查項目如附表一,展延期限次數規定
                如下:
                1.第一次受理展延申請: 改善項目涉及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因施
                  工困難、配管安裝不易等因素,確實無法於限改期限內改善完成
                  者,管理權人應於限改期限到期之前,提具改善計畫書(含佐證
                  資料估價單),向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提出申請(展延
                  日數自開立限改單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以不超過三十日為原則)。
                2.第二次受理展延申請: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仍未完成改善,惟設備
                  缺失事項經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實地勘查後,達明顯改
                  善具體事實,管理權人得於期限屆滿前將改善計畫書(含契約書
                  、施工相片及最新進度)等佐證資料,惟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
                  分隊)受理展延申請,第一次受理展延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以不超
                  過三十日為原則及第二次受理展延日數,合計不得超過六十日為
                  原則。
                3.消防安全設備修繕適用政府採購法始能改善之機關團體,本局各
                  救災救護大隊(分隊)得依據所提改善計畫書重新審查予以適當
                  改善期限,展延期限規定說明如下:
               (1)第一次受理展延申請: 場所因預算編列、招標作業等程序,導
                    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管理權人(代表人)應於限改期
                    限到期之前,提具改善計畫書(含規格訂定、經費概算申請)
                    ,向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提出申請(展延日數以六十
                    日為原則)。
               (2)第二次受理展延申請: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仍未改善完畢,惟設
                    備缺失事項經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實地勘查後,達明
                    顯改善具體事實,管理權人(代表人)應於限改期限到期之前
                    ,提具改善計畫書(含工程契約書、施工相片、最新進度或內
                    部採購簽准公文等證明文件),向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分隊
                    )提出申請(展延日數以六十日為原則)。
                4.展延期間如遇有施工困難或不可歸責事由,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
                  (分隊)得依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
                  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裁處基準表所列期限,例外視
                  案情特殊另行審酌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二)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審查項目如附表二。
          (三)場所若屬專案性列管重點場所、特別危險場所或其他經本局認應於
                限期改善通知單限期內改善者,原則上不准予展延。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
              展延處理作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依據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關
              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2      二、本局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規定實施
              列管檢查,檢查結果有不符合規定者,依本原則辦理。

   3      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與提出改善計畫書:
          (一)消防檢查人員發現場所或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及
                防火管理制度未符合規定,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如有附表一、
                二表列之情形者,管理權人得陳報改善計畫書(如附件一),並檢
                具限期改善通知單影本,及估價單或工程合約書,於限改期限屆期
                前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但逾限期改善通知單之限改期限提出申請
                者,不予辦理展延。
          (二)展延以限期改善通知單之限改日期次日為起算日。
          (三)以場所或建築物單一檢查個案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日數依
                附表一、二表列之內容核予。
          (四)管理權人(代表人)不克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者,應檢附委託書(
                附件二)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備查。

   4      四、限期改善審查原則:
          (一)有鑑於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複雜且有使用年限、公寓大廈內部管
                理機制不一、機關學校設備維修經費涉及政府採購法等因素,常致
                消防安全設備缺失無法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在管理權人提出改善
                計畫書後,本局得依據所提改善計畫書重新核予改善期限,審查項
                目如附表一。
          (二)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審查項目如附表二。
          (三)場所若屬專案性列管重點場所、特別危險場所或其他經本局認應於
                限期改善通知單限期內改善者,原則上不准予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