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第 2 條 二、凡於新北市境內,查獲本條例規定應沒入之車輛,應由本處委託廠商
代為銷毀;本處管轄之違規車輛,在新北市境外經查獲應沒入者,得
委託當地處罰機關代為處理。
第 5 條 五、本處對於沒入車輛之違規案件,應於裁決確定後擇期通知受託廠商及
監毀人員辦理銷毀作業。
第 6 條 六、委託廠商進行沒入車輛銷毀作業時,應通知本處政風人員、公路監理
機關及警察機關會同監督銷毀。
第 9 條 九、銷毀沒入之車輛所得價款應依規定繳庫,其搬運費用、壓毀工資及其
他必要費用由本處依相關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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