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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第 4 條
現行條文:
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且駕駛人或所有人不在場、不依令將車輛移置適當
場所者,得予移置及保管,並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非經破壞鎖具無法移
置者,得破壞該鎖具:
一、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二、行駛中發生故障,未及時移置,致妨害交通。
三、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致妨害交通。
四、其他依法令或公告得予移置及保管。
前項妨害交通車輛,除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令處理
外,其餘車輛之移置及保管,由本府警察局執行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4  條  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且駕駛人或所有人不在場、不依令將車輛移置適當
          場所者,得予移置及保管,並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一、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二、行駛中發生故障,未及時移置,致妨害交通。
          三、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致妨害交通。
          四、其他依法或公告得予移置及保管。
          前項妨害交通車輛之移置及保管,由本府警察局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