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特殊性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監
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均不含假日。
(二)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
1、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創簽稿之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
扣除假日。
2、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六日者,扣
除假日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超過六日者,以六日計算;逾
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三)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
、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之計算基準,於規定處理時限內辦
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
辦結」。
(四)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以半日為計算
基準者,以收文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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