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府公文之類別及用法如下:
(一)令:公(發)布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自治法規、解釋性規定
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三)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或下達行政
規則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四)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規規定,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
布周知時使用。
(五)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
(1)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陳述及徵詢意見、協調或通報時
使用。
(2)答復內容無涉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
,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
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如附件一)或會勘通知單(如附件二):召集會
議或辦理會勘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如附件三):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以電
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必要
,得將通話紀錄作成二份,一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雙方
附卷,以供查考。
4、簽(如附件四):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
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5、便簽(如附件五):以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6、其他:手諭、報告、箋函、聘書、證明書、證書、執照、契約
書、提案、紀錄、說帖及其他定型化處理之公文,依公務性質
及處理方式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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