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應檢具領據及指定帳戶資料,供本局辦理獎勵金核撥。 獎勵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後,匯款至檢舉人指 定帳戶。
第 11 條 檢舉人應自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領據及指定帳戶資料,供本局 辦理獎勵金核撥,逾期未檢具者,視為放棄。 獎勵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後,匯款至檢舉人指 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