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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使用中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現行條文:
檢舉人應檢具領據及指定帳戶資料,供本局辦理獎勵金核撥。
獎勵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後,匯款至檢舉人指
定帳戶。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1 條  檢舉人應自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領據及指定帳戶資料,供本局
          辦理獎勵金核撥,逾期未檢具者,視為放棄。
          獎勵金於扣除匯款手續費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後,匯款至檢舉人指
          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