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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
      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
      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前項所定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
    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
    校院延畢學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4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
                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且失
                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五)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設籍本市且達四個月以上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
                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6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
                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
                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6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院校(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一萬二
                千元後,如未達一千六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
                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院校(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三千八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
                萬二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三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
                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