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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勞動部當學期公告申請截止日(以下簡稱公
    告截止日)前已設籍本市並達四個月以上者,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於公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二)於公告截止日前一年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且於公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就業日數未超過三十日。
(三)於公告截止日前一年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且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四)於勞動部當學期公告申請期間內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
前項第四款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後一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
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要點之補助。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就業保險法
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仍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但應提
出失業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不予核付
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勞動部當學期公告截止日,包括截止日當日;公告截
止日由本局於每學期開辦前公告之。
第一項符合條件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
要點之補助:
(一)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工團體、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
      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4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
                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就業保
                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五)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設籍本市且達四個月以上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能提出失業
                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勞保局不予核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後,再度就業又離
                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
                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
                證明。
          (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就業,且於起始日前一年內,符
                合下列各目條件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之限制:
               1、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2、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6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但其原應繳納金額扣除二萬
                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扣
                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原應繳納金額係指當學期未獲
                政府補助或減免之原繳費通知單所載金額。
              前項第二款扣除額,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
              或經減免費用者,以扣除最高額者計算。
              第一項所定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公費生、各類在職班、
              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
              專校院延畢學生。

   8      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如
                學費繳款收據(須完成繳費並加蓋收訖戳章)、就學貸款申請暨撥
                款通知書(須有銀行戳章)、信用卡繳交學費證明單(須有銷帳編
                號,並附上當學期繳費單-須有校名、就讀學系及學生姓名)或子
                女就讀學校出具有明細之繳費證明單影本。
          (四)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七)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應備文件,申請人可檢附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
              影本替代。但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請領當學期就學補助,而
              係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
                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三)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
                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

   4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
                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且失
                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五)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設籍本市且達四個月以上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
                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六)勞工於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就業,且於起始日前一年內,符合下
                列各目條件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
                限制:
               1、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2、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8      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面及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
                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四)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應備文件,申請人可檢附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
              影本替代。但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請領當學期就學補助,而
              係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4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
                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且失
                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五)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設籍本市且達四個月以上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
                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6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
                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
                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