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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現行條文: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二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三款委員應有一人為原住民族。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勞工涉訟權益補助。
          二  職業災害慰助。
          三  新北市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子女教育補助。
          四  其他與勞工權益及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府設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權如下:
          一  本基金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三  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事項。
          四  其他有關促進勞工權益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  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二人。
          二  勞工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  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三款委員應有一人為原住民族。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第 1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