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罰鍰收入百分之五十撥 入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罰鍰收入百分之三十撥 入款。 三 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