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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高級職員四人至五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八人至九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首長四人至五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八人至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