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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設置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民政局、體育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民政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5      五、本會報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及農業局局長兼
              任。

   5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5      五、本會報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