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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熟諳業務及專業法規之本府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法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熟諳業務及專業法規之本府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法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