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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高級職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高級職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