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七、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除陸上颱風、豪雨警報發布
或其他天災事變,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設置防颱設施者外,應二十四
小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
8 八、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非頂蓋型開放空間已設置
之既有構造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拍照列管:
(一)於建築基地內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下、牆基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百
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圍籬。
(二)於適當位置設置寬度四公尺以上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開口,且開
口應依前點規定二十四小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
(三)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
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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