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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882 號
  要  旨:
按出租人除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外,並應於租
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觀民法第 423  條之
規定自明。此項出租人之租賃物保持義務,固應於租賃期間內繼續存在,
使承租人得就租賃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惟倘承租人於訂約時,已知
租賃物之一部為違章建築仍願意承租,自不得以該違章建築如遭拆除,有
致租賃目的不達之風險為由,請求出租人負民法第 227  條規定之賠償責
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