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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1656 號
  要  旨: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惟騎樓既為所有人專有,能否謂其於
該騎樓設置部分地上物,係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有所疑義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項,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3 款及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5 款、第 29 條並非授與第三人逕請求區分所有權人拆屋還地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3 號
  要  旨: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對用路人之行止有所規制,課予用路人一定之不作為義
務,違反者並設有處罰規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核其性質自屬對人所
為之一般處分,且因其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無庸給予可得
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26 號
  要  旨: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禁制標線,其在對用路人行止有所規制,課予用路
人一定之不作為義務,核其性質屬一般處分,與普通行政處分以單一之特
定人為相對人有所不同,故無庸踐行聽取當事人陳述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