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
工勘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檢附
改善前後相片附卷為憑:
(一)同棟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未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或第九十條之一出入口寬度規定之構
造物及阻礙物。但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不在此限。
(二)同棟屋頂平臺未符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
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
,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
、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
逃生者,不在此限。
(三)同棟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未符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
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不在此限。
(四)當戶應歸責於申請範圍之防火間隔(防火巷、清糞巷)違建者。但
違建為上下層結構物或共同壁構造物者,不在此限。
(五)當戶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六)當戶阻礙或封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違建致影響公共通行者。但
違建為共同壁構造物者,不在此限。
(七)當戶陽臺外緣加蓋遮雨棚等有礙緩降機、救助袋等操作之一切障礙
物者。但申請樓層位屬第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陽臺外緣設置窗戶
、鐵窗或格柵等構造物,符合每十公尺開設一處寬度七十五公分以
上及高度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逃生口者,不在此
限。
(八)當戶涉有天井或夾層違建者。但申請人及所有權人切結以 RC 牆或
磚牆於鄰接合法主建物產權範圍內封閉不使用並拆除可通行於夾層
之構造物且無礙公共安全,辦理竣工查驗時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
說列入竣工勘驗項目者,不在此限。
(九)違章建築面積大於申請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其面積超過部分應予
拆除。
(十)違章建築超出建築線或道路境界線,致影響公共交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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