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內之違章建築,以維護
公共安全及建築物逃生避難之暢通,特訂定本原則。
2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檢附施工前後相
片、圖說憑辦: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出入口寬度規定之違建者。但遮雨棚架等
無礙逃生之設施得暫緩拆除。
(二)屋頂平臺有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違
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
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
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
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得不
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 (防火巷) 增建物。
(五)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六)騎樓之違建者。
(七)陽台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使用項目舉例表)之
B類、I類各組及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謢機構、安養
機構、老人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育嬰中心、
幼稚園、托兒所,將陽台內牆拆除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及妨礙
緩降機、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另陽台外緣加裝鐵窗等(各
類用途),須留設開口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
。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
標示並敘明。
3 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或R.C牆或磚牆封
閉切結不使用,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說憑辦及列入竣工抽查項目
:
(一)天井違建。
(二)夾層違建。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
標示並敘明,並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4 四、非前二點範圍之違章建築,應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並
於申請案核准變更時,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隨同執照副本檢送新
北市違章建築拆除隊逕依本市違建程序辦理。
5 五、有關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認定,以申請案所在單棟為其認定範圍
;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認定,以申請案該戶為之。
6 六、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部分,如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檢舉者,
列為優先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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